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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冷议李xx判决及案件疑点
旱地惊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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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7 14: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冷议李xx判决及案件疑点

李案二审也审了,在中国这种二审终审制度下,几乎尘埃落定。



以前曾在热议期间提出过关于判决及疑点,可惜人潮汹涌,不是发不出来就是发不出来,可能被汹涌的人潮淹没了吧。



刚刚开始我曾认定,这是一起恶性轮奸案,但随着事情的持续发酵,我更加偏向于这是一起敲诈勒索案。



李小小年纪,可谓劣迹班班,无论如何粉饰他都可以归入被严重宠坏的不良少年范畴。从网上披露的事件来看,他明显不知收敛,颇有仗势欺人的风范。



但是法律是严肃的,正因为其严肃性,才能表现出公正性,判决应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适度定罪,适度量刑。



下面谈些此案的疑点,当然所有疑点均来自网上传播,如有不确切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证据信任问题



1.酒吧女是否处女



酒吧女案发前非宣称的处女,而是关系较混乱,酒吧女在何时说她是处女的?是在案件发生前与案犯说的还是发生后向案犯索赔时说的?如案发前说向案犯说及此事目的何在?如案发后提及此事目的又何在?



2.钱的问题



酒吧女与酒吧有没有金钱关系?据网上所言,酒吧女曾经说与酒吧无经济关系,即只是正常消费,绝无陪酒促销酒水的关系,而网上提供的调查结果与酒吧女所言相反,二者存在长期的经济关系。在这里酒吧和酒吧女均说了假话。



酒吧女与案犯有没有正常经济关系?



据网上所言此女事前收了案犯一千元,此处有人说是两千,这钱是做什么用的?就是一千元在中国的很多地方都可以成为一个月的辛苦劳动所得,如果说这是陪酒费恐怕让人存在很大疑问,而且案犯应该支付了陪酒费用,否则酒吧不会允许他们离开。



此案酒吧与酒吧女存在联合伪证问题,所以在案件判决中应充分考虑其证据的可靠性。



当然这只是一个方面并非全部,但也足以让人怀疑这到底是不是轮奸案。



二.酒吧经营问题



1.酒吧女的身份问题



酒吧女与酒吧到底有没有经济上的关系?是否存在酒水促销和陪酒问题?谁给案犯找的酒吧女?陪酒是否违法?



很显然之前就已经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利益关系,酒吧存在陪酒现象,而且网上谈到酒吧女是酒吧工作人员找的,此处又可以证明酒吧与酒吧女不是简单的消费关系。



2.酒吧是否存在违法经营



在中国法律规定三陪违法,陪酒赫然其中,酒吧介绍三陪、提供三陪、容纳三陪很明显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很明显属于违法经营。况且在中国现实情况下往往陪酒背后有情色交易,或者说有色情交易,这是不容忽视的事实。



也许有人说其实其它酒吧都也提供这些服务,那是不是有人抢银行杀人我们都应该去抢银行杀人呢?



同样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能进入酒吧消费,案犯与酒吧同时违反了规定,并且酒吧为案犯介绍了陪酒女。



明知违法偏偏要去违法,这种行为难道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吗?此情况同等适用于案犯酒吧与吧女,直至方方面面、行行业业,甚至适用于某些法律工作者,比如法官、律师。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与严肃性,才能让人们尊重法律,才不会知法犯法,才不会枉法舞弊。



三.酒吧女醉酒问题



1.酒量问题



没有三分三,不敢上梁山,没有一定的酒量做后盾适合陪酒吗?酒吧酒吧,形形色色,鱼龙混杂,不乏酒中高手,饮中豪杰,没有酒量做后盾,酒吧女周旋其中恐怕不得赔到当了裤子,天天替人买单?几个毛头小伙就把一位久经沙场的陪酒女灌倒了,这不是没有可能,只是太巧合了,如果不是巧合就是被下了迷药,事实证明没有下迷药。酒吧女被灌醉此处存在大大的疑点,后面将继续探讨此问题。



2.酒吧女到底醉与非醉



酒吧女若是醉到不省人事,那么就不存在挣扎反抗强制带离等问题,因为不省人事了嘛!



如果存在反抗那么酒吧为什么不采取手段保护酒吧女不被案犯强行带离?酒吧女为什么不呼救?特别是在酒吧和酒店大堂,这些小伙子不会比这些地方的保安更强壮吧?即使比这些地方的保安更加强壮,也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来保护酒吧女的安全。



从这里看酒吧女应该是被灌醉到不省人事了,可为何从网上一些证据看到她在挣扎呢?既然挣扎就证明没有醉到不省人事,她为什么不呼救呢?特别是酒吧为什么不过去制止询问呢?



我想醉酒的人多数应该有所体会,刚醉的时候不是醉的最深的时候,而是在醉酒一段时间之后才会醉得最深,酒吧女是这样吗?酒吧女表现非常清醒,甚至记得谁先实施犯罪,记得没有戴套、内射并保留了所有相关证据。保留相关证据没有问题,但记得其它两项这就非常有问题,同样她在这里没有呼救。



这又作何解释呢?



四.后续处理问题



同样见网上相关资料,只从酒吧女所提物证中检测到三名案犯的实施性行为的提取物,但其中没有李的相关提取物,这同样让人费解李到底有没有实施性行为。同样未见警方提供反驳此说法的相关调查取证资料。



还有就是明显酒吧及酒吧女存在联合伪证,为何不见相关问题的后续措施,同样他们的违法经营获取不正当收入的行为未见处理及后续侦查取证报道。



莫非国家修改了相关规定允许酒吧陪酒,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消费?



如此明显的违法经营警方及相关部门为何不进行处理呢?



存在如此多的疑点,我们有理由怀疑这是一个嫖娼案,是一个毁约的嫖娼案,非常有可能李的身份泄了底,某些人觉得嫖资少了,进而演化成了敲诈勒索。



从以上这些问题可以看出,审判机关针对如此多的疑点进行了判决,这是不是枉顾法律的尊严的强制判决呢?



这是不是枉法的行为,甚至是违法的判决呢?



凡此种种,不应该引起办案人员相关审判人员得注意嘛?不值得重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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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不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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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7 16:5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惊雷很认真,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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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惊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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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8 20:4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有人认为我替李翻案,有必要吗?
我们中国要建设法治社会,就不能枉法滥法,我们就要关注法治的进程。
因为讨厌就定罪合适吗?因为呼声高就定罪而不去调查合适吗?
如果这样岂不成了因人设法,因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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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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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9 11: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没有这样认为

惊雷从案件隐情和量罪尺度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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