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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李天一案面面观(四)
箭气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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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7 23:0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李天一案面面观(四)

李天一案面面观(四)

  (一)
  为什么李家会招致一浪高过一浪的的舆论谴责和公众质疑?这完全是李家及其律师的言行所造成,是他们自己把李天一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假如李家对受害人遭受的非人折磨能做出最起码的人道抚慰,假如李家对受害人遭受的身心损害能做出最基本的人性关怀,必然会赢得公众与舆论的同情和谅解!但反观李家及其律师的言行,从案件开始时李天一未成年到第一个不算轮奸再到轮流发生性关系,从质疑被害人的身份、质疑酒吧介绍容留卖淫嫖娼到卖淫嫖娼说再到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的惊世谬论,从敲诈说再到所谓的无罪辩护,从所谓社会对这个家庭有过于神秘化和妖魔化的解读到提请公开审理再到李天一真的有罪犯到哪办到哪绝不姑息袒护的声明,直到最近先是李家法律顾问突然自行公布电话号码然后声称骚扰电话一秒钟一个遭死亡威胁报警,紧接着有人发文指斥公众在用舆论暴力进行微博审判、舆论审判、干预司法然后刘清娣不惜抛头露面走上前台状告酒吧领班经理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紧接着李家法律顾问宣称媒体公布李家恶少的作案细节是想坐实轮奸罪指责明显有人操控舆论然后刘清娣披露所谓酒吧介绍“卖淫”详情自称其子是受到受害人的主动挑逗才促成性交易。李家不是口口声声要相信事实要相信法律吗?这一桩桩一件件哪一点是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出发?哪一点不是为李天一开脱狡辩?哪一点不是在宣示李家高高在上的特权?哪一点不是在挑衅公众的神经?哪一点不是在挑战法律的公正?
  这场由兰和及李家一手挑起的与公众的对决,公众一方从来没有任何人主动向兰和提出挑衅,受害人一方也从来没有任何人主动向兰和提起挑战,而是兰和及李家一而再再而三向受害人一方发难,一而再再而三向公众示威!兰和极力抢占舆论的桥头堡,企图混淆视听操纵舆论的导向,公众激于义愤起而为被侮辱被损害者讨取公道。公众所要维护的,就是绝不容让流氓成为“正义”的化身肆意横行践踏社会公平!公众所要捍卫的,就是决不能让“正义”成为流氓的工具恣意妄为戕害法律公正!
  (二)
  对案件真相的求索,对事实证据的搜求,对法律公正的坚守,是法律工作者的最高职业精神。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理所应当恪守职业行为规范和法定司法程序。当事人双方无论哪一方掌握了有利于己方的证据,都应该自觉遵守司法程序在庭审中提交法庭,在双方经过法庭辩论后由法庭确认是否可供采信。
  但回顾接手李天一案以来的所作所为:兰和在未参与法庭辩论的情况之下,在未经司法机关事实认定的情况之下,公然越过司法程序公然凌驾于法庭之上,罔顾事实信口雌黄一而再再而三单方面散布不实消息发布不良信息,误导舆论,愚弄公众:从案件开始时李天一是未成年人到酒后无罪,从第一个不算轮奸再到轮流发生性关系,从陪酒女收费诈骗到经理强迫卖淫再到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的惊世谬论,从敲诈说到所谓的无罪辩护再到李天一被兄弟哄骗,这一桩桩一件件哪一件是在掌握了确凿事实充分证据的条件下提出的?哪一桩不是在随意猜测恶意诽谤攻击对方的条件下提出的?这些信息后来经司法机关一一辟谣证实均为虚假信息就是明证!兰和不是信誓旦旦宣称要相信事实要相信法律吗?为什么在短短几月之内大摆乌龙花样出了一招又一招?兰和不是义正词严指斥公众是“网络黑帮”“网络暴民”吗?为什么竟然大耍花枪不惜动用无良媒体,以极其卑劣无耻的手段对受害人------一位被侮辱被损害的弱女子进行污蔑攻击甚至威胁恐吓?兰和不是满腔激愤的说自他担任李家法律顾问以来一直在遭受谩骂诋毁和人身攻击吗?为什么他对受害人极尽诽谤造谣之能事进行污蔑攻击就不是谩骂诋毁和人身攻击?为什么兰和可以对公众基于义愤的质疑评论满腔积愤,公众对兰和肆意污蔑恶意伤害受害人的无耻行径就不能义愤填膺?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谁在耍黑帮手段?究竟谁是舆论黑帮舆论暴民?
  不错,正常的律师职业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兰和却不惜造谣诽谤对受害人进行污蔑攻击,这难道是正常的律师职务行为吗?这样的无耻行为究竟正常在哪里?不错,律师理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兰和为了迎合取悦李家开脱李天一的罪责不惜随意构造假证发布虚假信息,这难道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吗?这样的权益究竟合法在哪里?
  这场由兰和自己一手挑起的与公众的对决,公众从来就没有主动向兰河提出挑战,受害人一方也从来没有主动向兰和提起挑战,而是兰和一而再再而三向受害人一方发难,一而再再而三向公众发难!兰和极力抢占舆论的桥头堡,步步为营企图混淆视听操纵舆论的导向,公众激于义愤起而为被侮辱被损害者讨取公道。公众所要维护的,就是绝不容让流氓成为“正义”的化身肆意横行践踏社会公平!公众所要捍卫的,就是决不能让“正义”成为流氓的工具恣意妄为戕害法律公正!
  禽兽之变诈几何哉?止增笑耳!
  (三)
  李家言之凿凿面对媒体叫嚷了半年多的所谓“颠覆性证据”,果然没有食言:一审李天一说喝醉酒了睡觉了什么都没有干过,二审李天一说接电话了出外了什么都没有做过。一审确实颠覆了之前所有的说辞,李天一连他妈刘清娣不厌其烦所说的“你情我愿”的事也没有干过!二审确实颠覆了一审的说道,李天一连他妈刘清娣不惮其烦所说的“不好的事”也没有做过!这样出尔反尔的说道究竟哪个是真实的?这样前茅后盾的说法到底哪个是可信的?
  二审中这样一条来历不明、来路可疑的通话,李家在半年时间里丝毫没有提及,一审中也也没有任何言及,为什么却突然在大半年后在一审后一个月的今天拿出来示众?这难道不奇怪吗?这难道不蹊跷吗?
  一个事实清楚的刑事案件,李家竟然能扯出八九种说法,既然李天一这个“好孩子”什么都没有做什么都没有干,那么李家所谓轮流发生性关系;第一个不算轮奸;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病理性醉酒强奸无罪;李天一在同伙劝说才去酒店开房,发生性关系以后,自己给了受害人500块,其他人给了1500块;在湖北大厦受害人主动帮助手淫,促成性交易行为;受害人伙同酒吧敲诈,如此众多的说法李家究竟想说明什么?到底想证明什么?如此众多的说法,李家能自圆其说吗? 一个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李家竟然雇佣所谓专家私自论证鉴定,请问刑事案件私家有论证鉴定的权利吗?李家有这样的权利吗?李家竟然律师换了四五茬,不惟如此李家还要出钱替另一同案犯更换律师。李家真的是为这名案犯着想吗?绝对不是!李家这样做无非是为了串供找帮手,订立攻守同盟而已!李家可真是用心良苦啊!
  只可惜有道是:万事切莫强蛮眛,举头三尺有神明。
  (四)
  对李天一的判决结果,其实是在法律规定内可以选择的最轻处罚。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如果2人以上轮奸的,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由于李天一是未成年人,法院依法在法定刑度内选择了最轻的判罚。鉴于此案在侦查和起诉及审判环节中程序严谨证据确实办案扎实,相信即使上诉二审也不太可能改变一审的判决结果,因此可以说此案在事实层面和判罚结果方面几近尘埃落定。在法院审决定谳之际反思本案发生发展及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警钟究竟为谁而鸣?答案当然是:刘清娣。纵观审判前后律师的表演,先是什么金易恒扯出所谓“天一战局”单挑赵运恒,洋洋洒洒数万言大摆龙门阵,无非是有气无力色厉内荏的老调重弹,无所例外是对受害人的恶语中伤,是对公检法的恶意攻击,最终归结到一点就是要以此达到干扰判决的目的。紧接着收买十二名所谓的刑法学专家,私设公堂,违法鉴定,以此要挟法院延期审判。又接着自称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所谓雷海军粉墨登场,连发两条微博声称“人头落地也要为李天一找回公道,政治斗争再残酷,也不能拿孩子下手。这就是雷海军的公道与人心”“有国外势力利用李天一案,第一时间与杨XX合作,搞臭中国官二代,报案前,杨XX可能就已经背着酒吧与国外势力勾结完毕。请中国政府警惕上述可能性”。如此危言耸听的雷人之语,目的也无非是为了给法院施压,当然受到了公众的嘲笑和驳斥。再接着律师陈枢发表正式声明称“我本来应该更多地在湖边休闲垂钓,一不留神参加了这个看似普通实际极不普通的案件。结果陷入了法律甚至政治的急流和漩涡,导致既不能有效地把控情势,也不能妥善的因应自身。”这些奇谈怪论与刘清娣“给李天一定罪不仅会造成国内影响也会造成世界影响”的论调如出一辙。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刘清娣语不雷人死不休,竟然扯出什么政治斗争,境外势力,世界影响,真可谓是用心良苦,只可惜却落个荡悠悠似三更梦一场辛苦忽悲辛。刘清娣教子无方却纵子有术,不惜制造舆论噪音干扰审判影响司法,足见其对法律的蔑视对司法的藐视,足见其对特权思想入骨入髓的迷恋!正是这彻骨彻髓的特权思想让一个风华少年重重摔倒在了起跑线上,还没有踏上刘清娣所期望的诺贝尔奖的边际线就先站在了审判席上!原来这位“伟大”的母亲昔日不屈不挠努力所做的一切,就是为了今日不折不扣亲手将他的亲生儿子推上审判台!
  这样的母亲,堪称败儿祸子的典范,何亲之有!这样的母爱,堪称仇儿害子的模范,何爱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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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7 23:4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回复 #1 箭气箫心 的帖子

这十二篇短评,是我在搜狐说两句评论李天一案的帖子的一部分,后来又加以剪辑发在天涯论坛《天涯杂谈》栏目。我对李天一案自始至终都保持着高度的关注,几乎所有关于李天一案的评论都阅读过并深究过。在发帖时曾经多次被诬为所谓酒吧的水军,但我之所以不惮如此,不为别的,就是为了匡扶弱势。现在李天一案虽然尘埃落定,但依然余波难平。公道自在人心,相信大家对李天一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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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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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8 11:1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枪打出头鸟
乱世重典
衙内横行霸道惯了
个人觉得这个判决可以服众

一直以来觉得李双江和梦鸽也应该判刑
作为位高权重的公众人物
孩子打小就娇生惯养
把同学推下二楼
抢同学东西,打同学
成绩一塌糊涂年年嘉奖,火炬手,钢琴
国外留学也是打人被退学
14岁就花几十万改装车
没有驾照如何上路
几十份违规驾驶无人查,所以继续上路
强奸家教,妥妥的
打人(别告诉我成年人打不过你未成年人,是因为知道你李双江厉害,不信和我打打看),你带着部队去看望被打者
劳教没几天就放出来了
而且梦鸽还花100多万给天一没了日产GTR跑车
还是没有驾照,还是鼓励他潇洒
强奸了还要做无罪辩护

特权想公然凌驾于法律之上
罪有应得
我个人觉得累犯,惯犯,判的合适
原则上李双江和梦鸽,知法犯法,让未成年人开车,严重危害社会安定,屡教不改,应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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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惊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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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8 11:2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李XX有罪不假,家教有问题也不假,家庭溺爱还不假,不知悔改,继续作恶不假。
但是此案不是谴责这些方面,而是就案件而言,定罪量刑是否得当?
法律不是玩物,应该具有严肃性,比如因嫖娼罪入罪,让人无话可说,如果定强奸轮奸也可以,但是证据要确凿吧,可惜的是证据不确凿。
疑点重重,就要侦办,要调查取证,法律的严肃性体现于法律不外乎人情,不是人情面子,而是合情合理。难道讨厌一个人就可以随便入罪吗?
更何况敲诈勒索迹象明显,谁给李等找的酒吧女?酒吧女灌醉之后为何如此清醒?酒吧女为什么不求救?酒吧相关人员为何不制止?酒吧女多次求救机会为何一次没有用?
这难道是偶然吗?会有如此多的偶然吗?
同样的李说不是轮奸就不成立,而酒吧女说是轮奸就成立?李被认为提供了假证,酒吧女不同样提供了假证?更何况李所谓的假证并不见得是假证。
酒吧女不是李等人带来的,为什么她要和李等人坐在一处喝酒?她们很熟悉吗?如果熟悉她应该知道李的为人,如果不熟悉不认识,她与李等坐在一起喝酒到底出于什么原因什么目的?
难道此案不能怀疑是伙同敲诈吗?不能怀疑是做好的一个圈套吗?因李劣迹斑斑,公愤极大,且人傻钱多,认为他不敢不给钱而设的局?

[ 本帖最后由 旱地惊雷 于 2014-1-8 11: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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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惊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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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8 11:2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酒吧女与李等人坐在一起目的何在?如果一个女人无缘无故要和你一起喝酒?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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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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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8 15:1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惊雷说的也不无道理

梦鸽的折腾一定程度影响了案情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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