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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唐慧该赢,法治该不该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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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3 17:2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唐慧该赢,法治该不该赢?

唐慧该赢,法治该不该赢?

(一)
   2008年4月,唐慧女儿案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当事人秦星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周军辉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二人均被判处死刑。其余当事人陈刚被判处无期徒刑,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等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
    8年来,被害人母亲唐慧坚持上访,并采取过静坐、跳楼、说谎、夸张、拦车、诉诸媒体、上网发帖等非常规维权方式。随着唐慧与当地司法机关的互不信任日益扩大,她在上访中提出了一个“过分”的祈求,即“判处7名被告人死刑”。也正是这一诉求,引发了广泛争议。后湖南高院在二审中将主犯周军辉和秦星判处死刑,这就是最高法院昨日不核准死刑的由来。
    当年有关幼女被迫卖淫、公安渎职的信息一经媒体披露立即获得全社会关注,唐慧以维护幼女的弱小母亲形象进入公共视野。而2012年8月,永州市劳教委以“扰乱秩序”为由作出劳教唐慧的错误举措,终于引发轩然大波,至此唐慧成为“劳教存废”这一重大话题中的代表性人物。2013年7月15日上午,在数十名媒体记者的注视下,湖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败诉。“上访妈妈”唐慧最终赢得了这场万众瞩目的行政官司。
    此案被舆论视为推动劳教制度改革的“一场伟大胜利”,唐慧也成为与制度存废紧密相连的公众人物。她被媒体冠以“伟大母亲”称号:“用一个母亲弱小的身躯维护着司法的威严与公正”。
    该案并没有随着唐慧劳教案的结束而尘埃落定。七名被告人中的两名——秦星、周军辉被判死刑,已在最高法院履行死刑复核程序中。唐慧对南方周末记者称,对于该案她现在仍然“放不下”,如果死刑不核准,她“更加放不下”。在此之前,唐慧的诉求是判全部七名被告死刑。而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开始了各自的上访之路。他们不认可被指控的主要罪名,并认为:判决量刑过重。
    在采访过唐慧的一位记者看来,唐慧女儿案子侦破和审理的六年,也是唐慧上访的六年。“几乎在每一次案件节点,都有唐慧激烈上访的记录”,“从最开始案子在永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唐慧跪见公安局长开始。唐慧六年来从永州跪到长沙再跪到北京”。而按照唐慧自己的叙述,乐乐案从一开始就无法正常进行,是她通过“以死相逼”和不断上访,迫使该案走向正轨。梳理案件发展过程,的确每一个节点都有唐慧以自己的方法所施加的强力影响。关键在于,在唐慧的影响下,此案是否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之上?
    6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在永州市一看守所向“唐慧女儿案”两被告人周军辉、秦星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秦星,在其逼迫下唐慧女儿接客100余次。周军辉,将幼女拐卖并强奸。对最高法院的裁定唐慧回应,她无法接受上述事实,接下来会找律师代理相关案件。
    值得关注的是,昨日最高法院的裁定公开不久,网络舆论场上再度出现一些争议。有人和唐慧的观点一致,呼吁应对被告“判死”;也有很多人为最高法院的“理性”叫好,甚至觉得唐慧等诉求是想以舆论“裹胁”司法。

(二)
  按照唐慧曾经的代理律师胡益华的划分,“唐慧案”应该由三个案子组成:一是女儿乐乐被强迫卖淫、强奸的刑案,一个是唐慧被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案,一个是唐慧被劳动教养国家赔偿案。刑案是整个唐慧案中的核心——唐慧上访因刑案引发,劳教则因上访导致。此案已历时近七年,先后经过五次开庭、六次判决和裁定。其主要争议在于,被告人是否存在“强迫”乐乐卖淫的行为。
    那么最高法确认的事实究竟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了“乐乐被迫卖淫案”的发生过程:
    2006年10月1日下午,11岁的乐乐一人到家附近的一个旱冰场溜旱冰。看到周军辉(19岁,附近一理发店打工仔)溜冰技术很好,便主动与之交谈;当晚,两人来到一个出租房看碟,发生了性行为,并留宿于该房间。次日,两人一起吃完早饭后,在回理发店途中,被乐乐的舅妈发现,并将乐乐带回家中。2006年10月3日下午,乐乐给家人留下一个字条后离家出走,再次到“漂亮宝贝”理发店找被告人周军辉,周军辉通过朋友与陈刚联系后,将乐乐带至“柳情缘”,交由被告人秦星安排张某某卖淫。此后,周军辉多次从秦星处领取张某某卖淫所得款共1000余元,外出打工后又委托朋友继续领取张某某的卖淫所得款。其间,张某某因不服从卖淫安排,与秦星发生争吵并朝秦星脸部打了一巴掌。陈刚见状朝张某某脸部打了一下,周军辉闻讯赶来亦打了张某某脸部一下,要张某某尊重老板、听从安排。
  2006年12月下旬,张某某被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秦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出饮酒并被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奸淫。一直到12月30日乐乐被其亲属找到并带离“柳情缘”。经鉴定,张某某患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
    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两次重审判决和湖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均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带走乐乐的周军辉和柳情缘老板秦星死刑。有记者注意到,在四份裁判文书中,认定乐乐被“强迫”卖淫的证据,主要是乐乐本人的陈述。终审裁定书提及2006年10月某日中午的一次冲突:秦星安排乐乐去卖淫,乐乐不从,与秦发生争吵,乐乐朝秦星脸部打了一巴掌,陈刚见状也朝乐乐脸部打了一巴掌,并讲没大没小的。乐乐便哭。周军辉闻讯赶到“柳情缘”后亦朝乐乐脸部打了一巴掌,并要乐乐尊重老板,不要和老板吵架。
    秦星、周军辉则完全否认对乐乐曾有强迫行为。秦星对于那次冲突的起因另有说法:因为乐乐喝了酒,自己讲了她,乐乐不高兴先打了他一巴掌,然后才有后面被陈刚和周军辉打。
有记者注意到,永州市中院的三次判决也提及那次冲突,在2008年此案第一次判决书中,乐乐就承认先打秦星一巴掌,但这一细节直到湖南高院终审时,才被列入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中。“柳情缘”三名性工作者作证称,秦星没有强迫行为。秦星的一审辩护律师徐天桥称,乐乐在卖淫期间并没有被控制,可以去附近上网。几名性工作者在接受徐天桥调查时均陈述店内没有对任何人进行强迫接客的行为。其中一名性工作者回忆:“乐乐是她母亲和舅舅来拖回去的,她自己还不愿意回去,愿意继续在店里做事”。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队警察杨军祥是最早的承办人之一,据他的回忆,在接到乐乐家人电话去休闲屋“解救”乐乐时,发现乐乐不愿走,最后唐慧将她拖走。警方在侦查中还发现,乐乐卖淫的一家宾馆,就在她家附近。经记者查证,唐慧母女原来的租住地,离“柳情缘”距离约三公里。
    被告人是否明知乐乐是幼女也成为该案争议焦点。依照中国刑法,不满14周岁女性为幼女,对其的性侵害行为将加重刑罚。秦星和“柳情缘”其他工作人员均称,当时都不知道乐乐年仅11岁。根据乐乐本人的陈述,她被周军辉介绍到柳情缘“上班”时自称15岁。湖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中还有一份家人寻找乐乐时的“寻人启事”,里面提到的乐乐身高数据,确实明显超出一般11岁女孩。一名被警方询问的嫖客陈述:“在网吧上网碰到一个女孩子……告诉我她17岁,从外形看估计差不多”。最初负责侦办此案的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队一开始对主犯秦星是以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立案(该罪名一般情况下刑期不超5年)。在立案侦查一个月后,零陵分局刑警大队还是因为缺少“强迫”的证据,仍认定秦星仅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
    正是基于上述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不核准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死刑的裁决: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者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虑判处死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强迫卖淫的人次规模、作案对象、犯罪手段、强制程度、犯罪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唐慧女儿案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卖淫,控制卖淫所得,其间被害人又被他人轮奸,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二被告人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依法惩处。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李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可与其他证人结伴外出、经常到附近网吧上网,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因不服从卖淫安排,被打脸部外,未发现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此外,本案复核期间又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据此,最高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二被告人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
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裁定,注定是一个意味深长的转折。这一纸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令人想起此前一家媒体在唐慧劳教案胜诉之后的“颠覆性”追问: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
据最高法方面介绍,最高法受理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并赴当地调查核实证据,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复核。最高法认为,该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本案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
    永州少女被迫卖淫,因为“上访妈妈”唐慧的不断“申冤”,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但是,由于唐慧的一再受挫,且遭到饱受诟病的劳教处分,该案的恶劣程度在舆论场中似乎也在加剧。对弱者不幸的同情,有时甚至可以超越案件的事实本身,由怒火来充当判官。唐慧始终极力要求判处涉案的数名被告死刑,她的诉求引来不少舆论支持,形成社会效应。这是发自受害人母亲的强烈要求,某种程度上也是社会对罪犯情绪的一种典型代表。站在当事者的立场出发,悲伤与愤然实乃人之常情,若是至亲之人遭受如此不法伤害,皆是不可承受之痛。尽管如此,司法仍要客观、中立,不能受其影响。
该案历时八年,此前已历经先后经过五次开庭、两次重审、四次判决,现在最高法对终审的死刑判决不予核准,又将发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审理。很少有案件像这起案件一样,一波三折,难以定罪。一位妈妈为了保护自己女儿,为了惩处侵犯自己孩子的坏人,而不断上访,这让人们感同身受,不由产生对唐慧的同情与怜悯之心。唐慧对被告人的仇恨之情和不断上访,赢得了全国舆论的支持。反过来,这种舆论的支持,是否也是唐慧不断上访的动力之一呢?周军辉、秦星被判死刑,也被人认为是受到了舆论的影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的言论充斥媒体与坊间。最终湖南省高院判处秦星、周东辉死刑。
于法治的立场,“唐慧女儿案”的司法程序明显受到外部压力影响,量刑过重,因此争议不断。最高法复核时认定其量刑过重,而加之出现新的“减刑”细节,发回重审只不过是在履行正常而必要的司法程序。如果说,于各方喧嚣之下,案件的最初审定往往难逃外部干扰的痕迹,那么历经近一年的沉寂后,最高法院的重新裁定,应该可以视为是从司法审慎的立场做出的专业判断。
  “唐慧女儿案”此前就已历时近七年,先后经过五次开庭、两次重审、四次判决。司法审判如此反复与迂回,实为罕见。联系到被害人母亲的多次上访,与涉事地方政府在案件上的游离态度,导致司法在此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被工具化”倾向。对于急于“维稳”的涉事地方政府而言,利用司法来满足受害人家属的要求,看似是一种人道的“屈服”,实质上则是对司法的非正常干扰与利用,构成对司法独立审判的深度扭曲。
唐慧案的终点并非案犯被判死刑,而是得到罪刑相当的惩罚。是不是罪刑相当,这是一个专业判断,司法有没有秉公断案,则是一种社会印象。一个有良好社会信任感的司法系统,能够让一切看似无法理解的裁断,都做到人人信服、无话可说。只有所有经过严格司法程序和基本原则裁量的结果,都是经得起推敲的“合格品”,这样,在面对一个法律的最终判决时,即使有人不能完全理解,抑或持有不同看法,也自然愿意信服与接受这个结果,并坚信我们的司法不会辜负人人心中的正义良知。

(四)
唐慧女儿案的复杂性还在于,舆论在其中所可能扮演的重要角色。在一个司法公正尚待进步的社会,舆论、个体与司法如何保持在必要的界限之内,形成良性互动,在此案中尤需反思。不过需要警惕的是,如果把案件的迂回,过多指向受害者家属乃至舆论的不当影响,则无疑失之偏颇。正如有媒体指出,唐慧只不过是“发现了信访的漏洞,抓住了有关部门的七寸”,其本质上仍是信访与法的较量。同时也需要重审:在一个合格的司法生态中,司法当不会轻易被扭曲,法治的立场也理所应当时时稳扎。回过头看,无论那些报道的细节真实性如何,报道手法是否平衡,置之于今日最高法院“发回重审”的背景下审视,它未尝不是一种耐人寻味的提醒与警示。
抛却唐慧劳教案等衍生案件,单“唐慧女儿案”此前就已历时近七年,先后经过五次开庭、两次重审、四次判决,司法审判的如此反复与迂回,实为罕见。而联系到被害人母亲的多种“法庭外行动”,与涉事地方政府在案件上的游离态度,司法在此过程中的“被工具化”倾向,显然存疑。对于急于“稳控”的涉事地方政府而言,利用司法来满足受害人家属的要求,看似是一种人道的“屈服”,实质上则是对司法的非正常干扰与利用,构成对司法独立审判的深度扭曲;同样,司法在行政权力面前的迷失,恰恰是受害人家属多年来可资利用的砝码。于此种双向的负循环中,唐慧案才得以呈现出今日的纠葛与反复。因此,要重新审定的不止是案件的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更有必要从还原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开始,重新打量司法如何被利用与“打败”的深层密码。
  无论是对于司法、公权力、社会舆论乃至受害者家人,最高院的裁定都有着太多的启发意义。由此我们愈加清晰得以窥见,在一个司法公正尤待戮力前行的社会,可以被信赖的公正司法,显得何其珍贵而必要。法治不是一个任人利用的工具——公权力不可以,舆论乃至个人都不可以。但前提是,独立审判而又纯粹的司法体系能够给社会供给普遍的法治信仰。
重审“唐慧女儿案”,让法治赢得尊严,并不是要试图在个体与法治之间构成一种对立。事实上,两者从来不应是对立,被告人“不判死刑”,更不应该视为是被害人的“失败”。在一个法治社会,司法审判的不偏不倚,才能有真正的公民胜利,而司法尊严的获得与法治的获胜,同样依赖于此。
一听说不核准死刑,很多人本能认为是轻判,感到不满意。也就是说,“民愤”没能得到纾解。长久以来,社会也流行着一种朴素的正义观,即认为对作奸犯科之徒“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善恶明辨,疾恶如仇,对违法犯罪者施以最高刑罚,仿佛就迎来正义。在很多有重大负面影响的社会案件中,故事的结局是犯罪者被重判,死刑往往旗帜鲜明地宣扬,似乎这成为一种完满结局。
只有所有经过严格司法程序和基本原则裁量的结果,都是经得起推敲的“合格品”,这样,在面对一个法律的最终判决时,即使有人不能完全理解,抑或持有不同看法,也自然愿意信服与接受这个结果,并坚信我们的司法不会辜负人人心中的正义良知。要让公众放心地将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交给司法,从另一个角度上看,也是对司法在每一起案件中的表现提出更高期望,让司法尽一切可能塑造出令人绝对信任的印象。
重审唐慧女儿案,让法治赢得尊严,并不是要试图在个体与法治之间构成一种对立。事实上,两者从来不应是对立,被告人“不判死刑”,更不应该视为是被害人的“失败”。在一个法治社会,司法审判的不偏不倚,才能有真正的公民胜利——这对每个法治下的公民都理应平等。而司法尊严的获得与法治的获胜,同样依赖于此。
当然,唐慧及与唐慧有同样观点和情绪的普通民众也有待说服。最高法院在公开裁判文书之外,由刑一庭负责人出面,以“答记者问”的方式详细解读裁判理由。这种公开的姿态和做法,值得肯定。面对舆论场上的众声喧哗,举起“独立裁判”之旗一味躲避并不可取。积极主动公开个案信息并与公众保持良性互动,不但有助于校正偏颇的舆论,同时也有利于公众继续监督司法并使监督更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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