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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扶老人要自证清白,法律请不要让爱心纠结
箭气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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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4 09: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扶老人要自证清白,法律请不要让爱心纠结

扶老人要自证清白,法律请不要让爱心纠结

     (一)
  这两天传的沸沸扬扬的安徽“淮南女大学生扶老太被讹”事件的目击者已经出面向淮南警方说明情况,通过个人微博首度向社会公开她所看到的一幕并公布了现场照片。目击者说,当时她和室友去淮南师范学院吃饭,与小袁对向而行。事情发生之前,她看到老人走路不稳,一崴一崴的。后来,小袁骑车从老太身边经过,但不知道什么原因,老太就倒地了。当时小袁骑车已经过去了,老太又喊住小袁,小袁把车子停下,将老太扶着坐了起来。她当时犹豫是不是过去,后来还是过去了,和小袁一起帮老人揉腿。
  这位目击者将当时的情况看的清清楚楚,当时的袁同学骑车从老太身边经过时,两者之间是有距离的,且不足以撞倒老人,而且目击者也并没有看到老人身上有擦伤之类的,在老人被抬上120急救车前,一直是坐在地上的。也就是说这位袁同学不仅无辜,更是第一个出手帮助老太太的好人。但是,这样一个事实放在老太太的媳妇口中又变成了另外一种味道。如果不是袁同学撞的,她和同学为什么会陪老太太去医院,她的同学还给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她既然去了医院,还垫付了医疗费,那就说明就是她撞的呀。
此事件经过无数网友,以及有关媒体官微等转发之后,成为网络大事件。这种“全民寻找目击证人”、目击证人挺身而出,看似“正能量满满”、让人心头一暖,其实是在更大范围内模糊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法律原则,甚至是将所有的扶起老人者推向了“有罪推定”的危险境地,造成更严重的人人自危的局面。
对于普通人之间的碰撞,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点不容含糊、毋庸置疑。像这次“大学生扶人案”,当地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媒体首先应该着力做的,不是“全民寻找目击证人”,那只会扩大“扶人就要自证清白”的误解,而是强调双方应走法律渠道解决问题,重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有必要的话,政府可以为扶人者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如果一方在法律渠道之外搞“纠缠”,警方就应该依法申诉、警告。这样才能让救人者有底气,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让爱心不再纠结。

(二)
公民好心扶起倒地老人,却遭遇“碰瓷”的事,一再上演。抛开情绪化的表达,这种案件在法律上就是普通的侵权案件,“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被扶老太觉得救人者就是肇事方,那么就举证证明是救人者造成的损害;如果举证不能,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像目前这样,一旦发生“救人被讹”的事,就由救人者满世界找监控录像、目击证人来“自证清白”。
    从法律上来说,“好心人”本不需要四处求助、自证清白。如果跌倒方主张撞伤赔偿,就应首先拿出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失具有关联性。“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最基础的证明规则,它首先加诸于“主张方”,而不是抗辩方。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并不需如刑事诉讼一般,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但在此之下,也应达到“优势证据”标准。“你没撞人,为何要陪护送医?”这只是一种假设,而且是颇显偏执的假设。如此反问,实在构建不起“优势证据”。在跌倒还是帮扶无法查明、“事实不清”之下,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的原告(赔偿的主张者)来承担。如果全国法院都对“谁主张谁举证”以及“优势证据”规则有共识,以跌倒来讹诈的个案绝不会蔓延如此。
     对于此案,当地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媒体首先应该着力做的,不是“全民寻找目击证人”,那只会扩大“扶人就要自证清白”的误解,而是强调双方应走法律渠道解决问题,重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三)
在这起事件中老太家属的逻辑看起来不仅很难成立,更几乎是荒唐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我们社会中的一种传统美德,特别是对于一位女大学生来说,有老太太摔倒在地,又在向自己呼喊请求帮助,不管是出于道德还是出于一种女孩儿家的天性,袁同学都应该停车出手相助,反之,如果袁同学对此熟视无睹扬长而去,才完全不符合一个女大学生的道德和天性的。至于陪老太太上医院,又让同学垫付医疗费,更可以看成这种美好道德的延伸,怎么在这里都成了女大学生撞人的疑点了?
  这样一种疑点虽然不太符合逻辑,但在我们的社会上却有广泛的市场,甚至也已形成了某些人的“共识”了。如果没亲没故,又没有任何责任,一个人凭什么要求帮助另一个人?既然出手帮助了,又没亲没故,那就肯定是责任人了。这个理由的背景就是好人不存在,而纯粹就是为了做好人好事的更不存在,这不仅是理所当然,更已经是天经地义的“绝对真理”了。也正是由于对这种逻辑的笃信,老太太的家属才认准了这位袁同学就是肇事者,理由更是“冠冕堂皇”。
  难怪出事后袁同学不断地检讨自己,怪就怪自己出手相助,如果当时自己遵照这种“冷血的逻辑”,管她老太太是死是活,骑车一溜烟走了,哪会摊上这样一件劳命丧神的麻烦事?心怀善良恻隐之心是这次袁同学遭受重大打击的主要原因,这也是当前我们社会中最可怕的问题之一,美德被颠倒,良心被泯灭,一直以来民风养成的公序良俗,成了“公序劣俗”,本是一种不义甚至是罪恶的行径,现在众人的眼睛里却成了“天经地义”。在如此“共识”之下,我们的社会还有什么爱心和正义可言?假如女大学生此事“冤沉海底”,我们亵渎的不仅是女大学生的纯洁和善良,而是一个社会的人心和人性。

     (四)
自“南京彭宇案”后,见人跌倒扶不扶俨然成了“全民大拷问”。近年来,虽有媒体对跌与扶的和谐场景多有宣扬,但再多的正面,也难抵挡一次“做好事反被讹”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被扶者“讹人”,无论是出于主观恶意,还是一些老人的思维认识确实出了问题,那都只是个别事件,并不足以对社会善心造成严重伤害。只要国家司法机关能一碗水端平,不对“弱势方”搞倾斜,不搞无原则的“调解”,这就能守住社会良心的底线,不让全社会陷入“救人就要自证清白”的恐惧之中。
除了还原索赔者的举证责任,遏制跌倒讹诈的更有效利器还在于,对业经证实的讹诈者加大惩处力度。任何法律,都不支持让违法者得利。讹诈者明明没有任何证据,却非要将帮扶的好心人认定为责任人。这在性质上已然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一些“跌倒者”不但虚构事实,且讹诈的金额巨大,理当严惩。
让诬陷者不仅付出道德成本,更要付出法律代价,他们才不敢恩将仇报。同时,我们要让法律扬善,让做好事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顺其自然,自然而然。如果确实有证据显示存在恶意敲诈勒索救人者,就应该依法追究敲诈者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让社会正气抬头。才能让守法者不孤单,让违法者存畏惧,好人才不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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